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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省直离退休干部公用经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 |
点击数:6825 更新时间:2008-08-27 9:38:20 |
河北省财政厅 中共河北省委老干部局 关于调整省直离退休干部公用经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 冀财社[2000]66号 省直各部门: 为了改善省直离退休干部生活待遇,体现党和政府对离退休干部的关怀,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省直离退休公用经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直离休干部公用经费标准 对于省直离休干部公用经费标准,将原在公用经费范围中开支的“交通补贴”项调入个人部分。相应地厅局级、处级、一般干部的公用经费每人每年分别提高480元、288元、192元。调整后,省级、厅局级、处级及以下干部的公用经费标准每人每年分别为1500元、1100元、700元。 二、省直退休干部公用经费标准 对于省直退休干部公用经费标准,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80元。调整后,省级、厅局级、处级及以下干部的公用经费标准每人每年分别为680元、480元、380元。 三、省直红军时期参加工作的离休干部生活待遇 省直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工作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发生活补贴100元。由老干部局负责管理。 四、 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月起执行。上述提高标准等所需资金仍按原开支渠道解决。 二000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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