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老教育工作者协会

欢迎您
您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

关于管理使用好离退干部特需经费、公用经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点击数:12611 更新时间:2008-08-27 9:37:37   

河 北 省 财 政 厅

中共河北省委老干部局

关于管理使用好离退干部特需经费、公用经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冀财社字[1997]45号

各市、县财政局、市、县委老干部局,省直各单位:

    为了落实好老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我省于1984年和1997年先后制定、调整了离休干部特需费标准。1995年以来制定和调整了离休干部公用经费标准。1992年实行离退休干部统管后,又为退休干部制定了特需费标准和省直单位退休干部公用经费标准。为严格管理、合理使用好离退休干部的特需费、公用经费,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离退休干部特需经费和公用经费开支范围。(1)特需经费开支范围。根据劳动人事部劳人老(1982)10号,省财政厅、省老干部局(1984)冀财事字第15、48号,省财政厅(1987)冀财事字第164号,省委组织部组通字(1992)18号等文件规定,离退休干部的特需经费开支,主要用于解决离退休干部的特殊困难和老干部活动必要的经费开支。老干部参加老年大学的学习,如公用经费不足,可在特殊经费中支出。(2)公用经费的开支范围。根据1986年冀财事字第83号、1993年冀财事字第50号文件规定,离退休干部的公用经费开支,主要用于离退休干部参观工农业生产项目所开标支的差旅费,到外地疗养所支付车船、旅馆费,为老干部活动室购置的文化用品、书籍、资料,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重大节日慰问等项开支,以及按规定订阅报刊的开支和交通补贴。此项经费可实行单独立账,单独使用,也可与机关公用经费统管使用。当年用不完的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二、严格使用,严格管理。一是各单位对离退休干部特需经费开支,要严格按照规定范围使用,既不准按平均数发给个人,也不准挪做他用,二是给离退休干部订阅报刊,应按规定由组织统一办理订阅的手续,或个人选订,统一在公用经费中报销,不准将报刊费发给个人。

    各级,各单位要对离退休干部特需费、公用经费开支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凡违背上述规定的,要立即纠正过来;如发现有问题不纠正的,按违反财经制度,暂停拨付此项费用,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一九九七年八月八日

上一篇:关于省直退休干部公用经费标准及开支范围的通知
下一篇:关于调整省直离退休干部公用经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
[返回首页]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