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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驻石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取暖补贴发放问题的通知
点击数:8433 更新时间:2009-05-06 15:25:06   

河 北 省 财 政 厅

河 北 省 人 事 厅

关于驻石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取暖补贴发放问题的通知

冀财预[2008]86号

省直各部门:

  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从今年取暖期起调整驻石(石家庄市区,下同)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取暖补贴发放方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暖补贴由原来一次性发放,改为按取暖逐月列入工资单发放。取暖期从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共四个月,从当年11月起开始发放。

  二、根据规范津贴补贴情况,一个取暖期的取暖计发标准为:

  1、机关在职人员:公务员,本人10月份当月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生活补贴、工作津贴之和;技术工人,本人10月份当月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生活补贴、工作津贴之和;普通工人,本人10月份当月的岗位工资、生活补贴、工作津贴之和。

  2、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事业单位规范津贴补贴前,暂按本人10月份当月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所聘岗位对应的机关同职务等级非“限高”单位生活补贴、工作津贴之和。

  3、机关离退休人员:离休干部,本人当年10月份当月的基本离休费与规范后的“离休人员补贴”之和(“离休人员补贴”按同职务等级在职人员的标准核定);退休人员,本人当年10月份当月的基本退休费与规范后的“退休人员补贴”之和(“退休人员补贴”按同职务等级在职人员的标准核定)。

  三、其他规定

  1、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生活补贴和工作津贴标准,暂按以下比照关系确定:聘任到一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比照副省级;聘任到二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比照正厅级;聘任到三级、四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比照副厅级;聘任到五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比照正处级;聘任到六级、七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比照副处级;聘任到八级、九级、十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比照正科级;聘任到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比照科员;聘任到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比照办事员的标准。离退休人员也参照上述办法执行。此标准和比照办法,仅适用于计发取暖补贴,不涉及各单位其他补贴的发放。

  2、取暖补贴计发标准调整后,取暖补贴仍从原来经费渠道解决。

  四、本通知从2008年起开始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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