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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2018年度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通知
点击数:4564 更新时间:2018-02-10 14:51:47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民政局,省属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社会组织:
  党的十九大对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加强社会组织管理做出了新部署,提出了新要求。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提升我省社会组织公信力,推进社会组织监管方式科学化和规范化,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和《河北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开展2018年度社会组织评估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一)在我省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  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具体要求是:
   1、在我省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直接登记的“四类”社会组织,成立时间满2年以上的均须参加2018年度社会组织评估;
  2、成立时间满2年以上未参加过评估的基金会均须参加2018年度社会组织评估;
  3、成立时间满2年以上未参加过评估的非直登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和帮助下,积极参加2018年度社会组织评估;
    4、参加过2013年评估,评估等级有效期将满的社会组织,可提前申请参加2018年度评估。
    5、鉴于民政部正对公益类社会团体评估指标进行调整,公益类社会团体暂不参加2018年度社会组织评估。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估:
  1、未参加2016年度检查;
  2、2016年度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3、2015年度和2016年度年检结论均为基本合格;
  4、2016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
  5、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6、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三)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在评估期间发生与宗旨严重背离的事件,或者其活动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的,将取消其评估资格。
   (四)参评社会组织不重视党建工作、党组织应建未建或常年不开展活动、不发挥作用的,评估时不得评为4A(含)以上等级。
  二、评估指标
    在民政部2017年10月发布的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指标基础上,省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办公室借鉴北京、天津、山东、广东等地做法,结合我省实际,编制了我省社会组织评估指标(2018版)。我省新版指标分为行业协会商会、联合类社团、学术类社团、职业类社团、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6类,适当降低了主观性指标、定性化指标和引导性指标权重,对社会组织党的建设、诚信自律以及参与扶贫攻坚、开展公益慈善活动、举报投诉处罚等指标进行了细化并相应调整了分值,增加了会费层级设定、会费制定程序、收费信息公开等内容,更有权威性、代表性和指向性。各类评估指标请登录河北民政网(www.hebmz.gov.cn)下载。
     三、进一步创新评估方式
深入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及我省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完善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工作,提升评估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使评估机制更加规范有序;积极创新评估方式,试点先行,确保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更加科学规范。
     四、具体安排
    (一)2018年2月底前,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含“四类”直登社会组织)按要求填写《河北省社会组织评估申请表》(一式三份),报业务主管单位(或登记管理机关)进行评估资格确认。
    (二)4月底前,经业务主管单位(或登记管理机关)确认后,符合参评条件的社会组织根据自身类型,按照评估指标,逐项进行自评,撰写自评报告(附带相关材料和事实依据)。完成自评后,将《河北省社会组织评估申请表》和自评报告一并装订成册(一式三份),报业务主管单位(或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初审。
  (三)5月底前,业务主管单位(或登记管理机关)对参评社会组织进行考察和初审,提出初评意见,并将初评意见和参评社会组织自评报告报同级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办公室。
  (四)6月底前,各设区市评估委员会将本行政区域社会组织评估情况以及初评为4A(含)级以上社会组织、省属业务主管单位将初评为3A(含)级以上社会组织报省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办公室。
  (五)8月底前,省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对各设区市、省属业务主管单位和“四类”直登社会组织报送的初评材料(包括初评意见、《河北省社会组织评估申请表》和装订成册的自评报告)进行审核,提出参评社会组织的拟评等级。
  (六)9月底前,省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对拟评为4A 、5A级社会组织进行实地检查。
  (七)10月15日前,省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根据初评、材料审核和实地检查情况进行终审评定。
    (八)10月底前,对拟评为3A(含)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在有关媒体进行公示。  
    (九)11月底前,省民政厅确认评估结果,适时召开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总结暨颁证授牌会议,向获得3A(含)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颁发证书和牌匾。
    五、有关要求
    开展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有利于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促进社会组织自我管理和自我完善;有利于加强社会组织综合监督,优化政府对社会组织的监管方式;有利于增加社会组织的透明度,提升社会组织的社会公信力。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民政部门要不断加大宣传力度,认真组织本地社会组织参加评估,确保本地参评社会组织既有量的增加,也有质的提升。各业务主管单位要把社会组织评估作为加强社会组织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手段,严把审核关,充分调动主管社会组织参加评估的积极性;各参评社会组织要深刻认识评估的重要意义,认真研究评估指标内容,精心准备相关材料,按时间节点做好相关工作。
    省市两级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办公室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组织评估结果综合利用机制,研究制定与评估结果挂钩的激励政策,把评估结果列为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接受政府购买服务、享受税收优惠、参与协商民主、优化年检程序、参加表彰奖励的参考条件和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真正达到通过评估促改革、促建设、促管理、促发展的效果。
    联系电话:0311-85231687、85231689
    联系人:田建中、明儒君
    电子邮箱:heb100@126.com
    工作QQ群:631059772(河北社会组织评估交流),用于全省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咨询交流和信息发布
    通讯地址:石家庄市西二环南路99号省民政执法总队综合协调处211室(05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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