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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省直离退休干部公用经费和退休干部特需经费标准的通知 |
点击数:8616 更新时间:2015-07-20 22:59:53 |
冀财社[2014]22号 2014年6月18日
省直各部门:
为落实好离退休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体现党和政府对离退休干部的关怀,经研究决定,对省直离退休干部公用经费标准、退休干部特需经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直离退休干部公用经费标准
省直离休干部公用经费标准每人每年提高300元,即省级、厅局级、处级及以下离休干部的公用经费标准,分别由原来的每人每年1500元、1100元、70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1800元、1400元、1000元。
省直退休干部公用经费标准每人每年提高200元,即省级、厅局级、处级及以下退休干部的公用经费标准,分别由原来的每人每年680元、480元、38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880元、680元、580元。
二、省直退休干部特需经费标准
省直退休干部特需经费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5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400元;
上述提高标准所需资金按原开支渠道解决。
本通知自2015年1月起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 中共河北省委老干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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