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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点击数:3903 更新时间:2008-08-27 9:39:01   

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人事厅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中共河北省委老干部局

冀组通字[2005]31号

关于调整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各设区市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市财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中央组织部组通字[2005]2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省委、省政府“更好地从政治上关心、生活上照顾老干部”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对离休干部的护理费标准做如下调整:

  一、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00元。

  二、抗日战争时期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00元。

  三、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20元。

  四、调整护理费标准所需费用,按现行经费供给渠道解决。各部门要严格掌握条件,健全报批手续。确定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需经医疗部门鉴定,主管单位批准。
  五、本通知自2005年8月起执行。

2005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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